還是幹得不夠踏實
今天上午十時,參與了第七次民政事務局舉辦的性小眾論壇。之名為論壇,今天終於明白,正是只談不做吧!理論上,性小眾論壇實在是本港開埠以來,政府破天荒的創舉,皆因該論壇每三月定期舉辦一次,功能是讓民間團體與政府交流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平等訊息,對比從前政府跟本不會那麼接近性小眾團體;可惜回望過去六次會議,好像並沒有甚麼實務工作曾經完成,被邀前來解答問題的政府各部門,皆表現差勁,對性傾向意識極度貧乏,大部份皆如官腔錄音機一樣重覆冰冷的條例,說了等於沒說。
就如今天被邀的社署代表,不斷重覆甚麼守則,對於大家提出的歧視問題隨便帶過,被問及社署如何看待宗教治療同性戀(「變直治療」),答非所問,最後多番追問才回答,其實她不明白甚麼是「變直治療」。
當然最生氣的是新造的人自上一次會議,獲政府批准加入成為「論壇成員」。它是主力治療同性戀成為異性戀的極端保守基督教團體,我們在上次會議早已以「嘔吐袋」抗議,諷刺他們以嘔吐治療同性戀者,今次竟然又成為坐上客。「論壇成員」的資格是推動性傾向平等機會,試問開口閉口將同性戀說成病態的新造的人,如何符合呢!? 民政事務局的官員,在今早會議上親口承認新造的人符合成員資格,而對方亦隨即發現,表示自己和我們一樣,是服務性小眾團體的。救命,如果有團體是歧視印度人的,你能夠相信它可以推動防止種族歧視嗎?更叫人驚訝的,是主席的笨。他竟然提議將會議一分為二,新造的人與我們分為兩組人,各自與民政局開會,意思是就可以避免大家的紛爭。問題在於何謂會員?我們質疑的是新造的人竟獲批為會員,那麼明光社也可以是呀。當它成為會員,他日亦可以利用會員資格作出任何言論,例如性小眾論壇有會員認為香港沒有歧視,認為同性戀可以治療等等。最後,我們集體離場抗議,只剩下新造的人和民政局開會,而他們竟然也開了30分鐘。
制度內的歧視
我想說的是,面對這種源於制度的歧視(比如法律體系、政府政策、公民權利等根本存在的不公平),同志團體辦再多的派對、行山、打波、電影欣賞,根本是無濟於事。談談情、跳跳舞讓大家過著健康的同志生活嗎?正如參加性小眾論壇,如果我們合作地坐下來繼續開會,等於姑息這個無聊會議繼續存在。歧視,有時是雙方合作的成果。
去年發佈歧視報告後,面對那麼多歧視個案(比如有人表示精神受到極度困擾最後轉行),有四成女人表示因性傾向受歧視,我看見我明白,但我同時感到非常無力,我們還可以幹點甚麼呢?另外,兩月前有位易服少年被警察嘲諷玩弄,好在他求助於我們,我們為他找了律師又提供不少法律意見,那天我才親耳聽到,警察竟然要侮辱人家至此!今天社署代表提醒了我,我問她社署有設立投訴機制嗎?她回答我們可以向社工註冊局投訴某一社工,然後有些甚麼守則沒有遵守就是mis-conduct,又或者當事人可以如何要求社工保密之類。這樣我想起,性工作者團體也會教導性工作者如何處理警察。為何我們不能夠主動出擊?
就如今天被邀的社署代表,不斷重覆甚麼守則,對於大家提出的歧視問題隨便帶過,被問及社署如何看待宗教治療同性戀(「變直治療」),答非所問,最後多番追問才回答,其實她不明白甚麼是「變直治療」。
當然最生氣的是新造的人自上一次會議,獲政府批准加入成為「論壇成員」。它是主力治療同性戀成為異性戀的極端保守基督教團體,我們在上次會議早已以「嘔吐袋」抗議,諷刺他們以嘔吐治療同性戀者,今次竟然又成為坐上客。「論壇成員」的資格是推動性傾向平等機會,試問開口閉口將同性戀說成病態的新造的人,如何符合呢!? 民政事務局的官員,在今早會議上親口承認新造的人符合成員資格,而對方亦隨即發現,表示自己和我們一樣,是服務性小眾團體的。救命,如果有團體是歧視印度人的,你能夠相信它可以推動防止種族歧視嗎?更叫人驚訝的,是主席的笨。他竟然提議將會議一分為二,新造的人與我們分為兩組人,各自與民政局開會,意思是就可以避免大家的紛爭。問題在於何謂會員?我們質疑的是新造的人竟獲批為會員,那麼明光社也可以是呀。當它成為會員,他日亦可以利用會員資格作出任何言論,例如性小眾論壇有會員認為香港沒有歧視,認為同性戀可以治療等等。最後,我們集體離場抗議,只剩下新造的人和民政局開會,而他們竟然也開了30分鐘。
制度內的歧視
我想說的是,面對這種源於制度的歧視(比如法律體系、政府政策、公民權利等根本存在的不公平),同志團體辦再多的派對、行山、打波、電影欣賞,根本是無濟於事。談談情、跳跳舞讓大家過著健康的同志生活嗎?正如參加性小眾論壇,如果我們合作地坐下來繼續開會,等於姑息這個無聊會議繼續存在。歧視,有時是雙方合作的成果。
去年發佈歧視報告後,面對那麼多歧視個案(比如有人表示精神受到極度困擾最後轉行),有四成女人表示因性傾向受歧視,我看見我明白,但我同時感到非常無力,我們還可以幹點甚麼呢?另外,兩月前有位易服少年被警察嘲諷玩弄,好在他求助於我們,我們為他找了律師又提供不少法律意見,那天我才親耳聽到,警察竟然要侮辱人家至此!今天社署代表提醒了我,我問她社署有設立投訴機制嗎?她回答我們可以向社工註冊局投訴某一社工,然後有些甚麼守則沒有遵守就是mis-conduct,又或者當事人可以如何要求社工保密之類。這樣我想起,性工作者團體也會教導性工作者如何處理警察。為何我們不能夠主動出擊?
2 Comments:
Hi, i leave a message to your msn.Please read it. Thank you very much. Joyce
謝謝你為同性戀的人做的一切!
請繼續努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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