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.08.2010

究竟法律上是如何定義性別(澳洲)?

由於w小姐的司法覆核,日前我和小曹的討論令我們引起一個疑問,究竟法律如何定義性別?比如香港的法律,沒有一條是性別法,如果跨性別不是一個法定性別,那麼如何定義生理男性(或生理女性)是法定性別(legal sex)呢?

最近澳洲Perth也有跨性別打官敗訴的案例。2009年,沒有切子女性生殖器官,他已經做了切除胸部及正進行荷爾蒙療程的2名女變男變性人(FTM),成功在法律上申請到得以轉換作男性生活。

可惜西澳省(WA)總檢察長提出上訴,理由是一個人不能擁有法定男性的身份,卻又同時可以懷孕。結果在今年9月上訴法庭裁定,有生育能力並非排除他們是男性,問題在於,他們二人仍然擁有女性生殖器官。律政司 Christian Porter指出,一個人不能被認為是男性,而仍然擁有可運作的女性生殖器官(cannot be considered male if they have functioning internal and external female reproductive organs)。

不過其中一名當事人AH指出,摘取女性生殖器官手術非常危險、影響一生、而且手術費用高達10萬美元。

當事人表明會在高等法院上訴,因為如果新性別不獲承認,他們將不受反歧視條例保護。


ABC News
http://www.abc.net.au/news/stories/2010/09/03/3001476.htm
http://www.abc.net.au/news/stories/2010/09/06/3004047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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