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.05.2010

張舉能法官,你有性別認同障礙嗎?

得知W小姐司法覆核的判決後,最失望的是法官張舉能提出的敗訴理由,即變性後的性別不是法定性別,因此W小姐的婚姻等同於同性婚姻,而香港因不承認同性婚姻而敗訴。

判 辭以很大篇幅解釋變性及何謂男及女,說了大半天,然後論證生理性別不能改變。我恐怕患有性別認同障礙的是張舉能法官,竟然不能認同別人的性別,不尊重醫療 體系下對跨性別人士的協助。原來性別認同障礙可不是跨性別的專利,人人皆有機會「患上」。即使判辭中亦曾提及,將性別約化為以生理性癥分辨,那麼擁有女性 身體的W小姐,為何就不可以順術成章得到一個異性戀婚權?

W小姐要求的是一個異性戀婚姻,竟然何來可以推論為同性婚姻呢?那不反映法官/司 法機構對同性婚姻的恐懼極至。好了,W小姐在變性前不能結婚,因為那是同性婚姻;在變性後還是不能結婚,那麼說,一名香港市民在決定變性後,就等於已經沒 有了婚權,除非他/她在變性前先與異性伴侶結婚。因此如果你想變性又要結婚,那麼就必須成為同性戀者了。

變左當冇變,性別是甚麼?

甚 麼是男甚麼是女,這肯定是個更複雜的課題。不過從這個判決、媒體的報導及回應,大概可以觀察到,社會大眾仍普遍視跨性別為精神病,予以同情;卻在性別課題 上仍停留於男女二元對立。看看各大社福機構甚至政府,談到性別平等就等於男女兩性平等,這一類口號已經可以反映。台灣早於多年前致力推力性別教育,正由於 玫瑰少年事件(不知道的請自行google)。性別教育應該立即加碼,好想告訴你們,性別不止兩個。

判辭下載

http://legalref.judiciary.gov.hk/lrs/common/ju/ju_frame.jsp?DIS=73187&currpage=T%EF%BB%B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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